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强化商标代理机构与从业人员监管,建立信用监管与违法惩戒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自2022-12-01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发布的商标管理规章。(本类共 13 部文件)
强化商标代理机构与从业人员监管,建立信用监管与违法惩戒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自2022-12-01施行)
针对商标囤积与恶意注册,细化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适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自2019-12-01施行)
规范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无效宣告、撤销复审等商标评审案件的程序与时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4年修订),自2014-06-01施行)
明确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及认定程序与证据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2014年修订),自2014-08-03施行)
规范商标标识印制活动,要求委托查验与承印建档,遏制非法印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2020年修订),自2020-11-01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系统规范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保护与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自2024-02-01施行)
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注册条件、使用管理与保护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9号,自2024-02-01施行)
规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报送备案,确立备案对抗与公示效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5号,自1997-08-01施行)
规范商标注册档案的归集、保管、利用与销毁,支撑商标业务全流程归档。(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3号,自2020-08-20施行)
规范各类展会期间的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投诉、处理与保护。(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2021年6月25日修订公布,自2021-06-25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