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0年7月28日发布,明确含"中国"字样商标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共两部分。

#含中国#国字头#审查审理标准#显著性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 《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2010年7月28日发布,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沿用)

为规范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就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明确如下。

一、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例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中国电信",商标中均含有"中国",且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符合本条规定,可予以初步审定。

二、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例如:以"国酒"、"国烟"、"国茶"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上述组合的,均依本项规定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