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本站收录涉商标条款原文。

#刑法#商标犯罪#假冒注册商标#刑事保护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公布日期:2020-12-26 施行日期:2021-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行文本为 2020 年修正、2021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版本。本站收录其中与商标刑事保护直接相关的条款原文。

一、单位犯罪的一般规定(总则·第二章 犯罪)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侵犯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