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说明配合 2026 年修订后《商标法》,对《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修改的背景与十大方面主要内容。

#审查审理指南#动态标志#恶意注册#驰名商标#中止审查

一、修改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新业态、新领域、新模式不断涌现,商标作用愈发凸显。与此同时,商标领域也随之出现诸多新变化、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新修订的《商标法》(下称新《商标法》)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商标法》公布后,社会关注度高,经营主体对配套规则需求较为迫切。

为配合新《商标法》落地施行,本次《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修改坚持上位法依据,立足国内实际需求,聚焦实践突出问题,先行就与新《商标法》直接相关的内容予以细化,确保与上位法修改实际情况相协调,为持续提高商标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提供依据。

二、动态标志商标申请的形式及实质审查部分

(一)上编第二章第 3 节、第 4 节新增动态标志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相关规则

本次《商标法》修订增加规定动态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为提升动态标志商标申请文件准备的确定性与便利性,本次《指南》修改立足我国注册申请实际与市场需求,同时借鉴域外相关立法与实践经验,重点从样本要求、商标说明、使用方式、补正及不予受理情形等方面,对动态标志商标申请流程及受理规则进行了细化与完善。

  1. 明确以动态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材料要求。 新增 3.1.4.5.1 节明确申请注册动态标志商标时应提交的具体材料,包括 1 个存放动态标志的视频文件、3 至 9 帧能够充分体现动态标志变化过程的静态图样及动态标志文字描述,且视频、静态图样与文字描述所展示或描述的内容应当一致。
  2. 明确以动态标志申请商标注册需说明使用方式。 新增 3.1.4.5.2 节明确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说明中说明动态标志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方式。
  3. 明确以动态标志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补正、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

(二)下编新增一章明确动态标志商标的实质审查审理规则

  1. 增加对动态标志商标的释义。 明确动态标志商标的概念,即指以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等视觉要素,在时间维度上以连续运动、位置变化、形态变换等方式呈现,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明确动态标志商标的保护范围为动态视觉效果的整体印象。
  2. 明确动态标志商标的实质审查规则。 明确要求应避免孤立地对其单个静态帧或局部元素进行拆分分析,应以完整动态过程为判断单元;新增各具体小节对动态标志商标的禁用条款审查、显著特征审查、非功能性审查和相同、近似审查作出了细化规定。

三、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部分

  1. 新增规定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等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查审理规则。 通过新增第 2.1 节、第 3.1 节明确对于此类标志相关的商标应当严格审查审理,禁止上述标志的注册和使用。
  2. 修改完善带有欺骗性的商标审查审理规则。 进一步完善了带有欺骗性商标的判定标准、具体情形等内容,将标志中的部分文字、数字、字母等与指定使用的特定商品或者服务名称组合,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原料、成分、质量、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具体情形类型化。

四、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的非功能性审查部分

  1. 明确颜色组合商标的非功能性审查标准。 下编第七章中新增第 3.3.1 节,明确了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颜色组合商标等具有功能性的情形。
  2. 明确声音商标的非功能性审查标准。 下编第八章中新增第 3.3.1 节,明确了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声音、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声音等具有功能性的情形。
  3. 完善非功能性审查与显著性审查的协同。 明确非功能性审查与显著特征的审查相互独立。

五、新《商标法》第十九条恶意条款相关审查审理部分

  1. 完善"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判定标准。 提炼出"明显不符合申请人生产经营能力、生产经营规模或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或行业常规"作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要件的具体释义。
  2. 完善"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判定标准。 进一步明确该条款适用边界。
  3. 明确两款规定的适用情形及适用流程。 明确两款在审查、异议、评审全流程予以适用。

六、驰名商标的审查审理部分

  1. 明确有关条款的适用要件。 依据新《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保护的,明确需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
  2. 细化驰名情况的确认标准。 进一步完善了确认驰名情况的考虑因素及证据要求等内容。

七、损害他人在先合法权益及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审查审理部分

  1. 修改第十四章关于损害他人在先合法权益的审查审理规则。 明确"在先合法权益"不限于法定权利,还包括应予保护的在先合法权益。
  2. 修改第十五章关于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审查审理规则。 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修改为"故意抢先注册",细化了故意判定的考量因素。

八、中止审查审理有关部分

  1. 明确中止审查的原则及具体情形。 明确中止审查审理以必要为原则;列举中止的具体情形,并对可以中止和应当中止的情形予以细分。
  2. 完善恢复审查审理具体规则。 明确规定"部分涉及中止原因的在先权益已确定且足以决定案件结论的",应及时恢复审查审理。
  3. 规范中止审查审理的程序要求。 明确当事人申请中止的时限、提交材料等,同时赋予审查员依职权主动中止的权限。

九、撤销注册商标案件审查审理的部分

  1. 新增以误导公众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判定标准。 下编第十七章新增第 3 节明确了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判定。
  2. 完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情形的判定标准。
  3. 新增依职权撤销的程序要求。 下编第十七章新增第 7 节关于依职权撤销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事项的具体程序要求。

十、代理机构备案的部分

  1. 新增商标代理机构勤勉尽责义务。 明确商标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2. 新增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审查具体规则。 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及延续备案的具体审查内容及审查标准,进一步明确了依职权取消备案的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