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行修订后的商标法相关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说明《施行修订后的商标法相关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背景与主要内容,涵盖新旧法衔接与六项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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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6 年 6 月 26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修订的《商标法》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考虑到《商标法实施条例》尚在修订过程中,为保障修订后《商标法》的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施行修订后的商标法相关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十条,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新旧法的衔接规定,二是《商标法》修订内容的配套规定。

新旧法的衔接规定

  •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性条款。 明确依照《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 不同审查审理业务的新旧法适用条款。 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处理。(第二条)
  •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适用关系条款。 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与修订后的《商标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的,适用修订后的《商标法》。(第九条)
  • 生效时间条款。 明确本办法的施行时间为 2027 年 1 月 1 日,与修订后《商标法》的施行时间一致。(第十条)

《商标法》修订内容的配套规定

  • 动态标志商标申请及审查的相关条款。 明确以动态标志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动态商标的显著特征往往需经使用取得,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证据材料应当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第三条)
  • 异议期限的相关条款。 规定国内注册商标以初步审定公告日期为判断基准,国际注册商标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告日期为判断基准,在新法施行前刊发的,适用旧法;在新法施行后刊发的,适用新法。(第四条)
  • 注销生效日的相关条款。 自新法施行之后申请注销的,适用新法有关规定。(第五条)
  • 隔离期的相关条款。 明确新法施行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决定或者裁定的,适用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六条)
  • 依职权撤销的相关条款。 明确新法施行前获准注册的商标,有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且持续到新法施行后的,适用修订后的《商标法》;新法施行前获准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或者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新法施行后,依照修订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撤销商标的,由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以上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的部门对存在前述情形的注册商标进行调查核实,并逐级报送调查核实情况。(第七条)
  • 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条款。 明确新法施行后,请求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的,依照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提交相关材料;确立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的确认商标驰名情况逐级报请机制。(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