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证据重点问题问答
梳理驳回复审案件中证据的提交、采信与审查等重点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自2025-12-31施行)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证据重点问题问答
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实践中,申请人对证据提交的形
式、种类、实质要求等存在诸多困惑,我们编写了《驳回复审案
件证据重点问题问答》
,帮助和引导商标复审申请人积极、全面、
规范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问题一:申请人可以从哪些方面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注
册申请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
答:申请人证明其注册申请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
申请,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提交证据,以下示例仅供参考,具体证
据内容及形式申请人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达到证明目的为准,
但单独某一方面证据通常需与其他证据组合以增强其证明力。
- 申请主体情况
主营业务、行业属性、实际经营业务、行业地位概况等。
申请人可提交企业年检、纳税、社保缴纳等方面情况的相应
证据,或其他体现其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的证据。例如:
伽马数据于 2024 年 7 月发布的《中国游戏 IP 衍生品发展现状及前景研究报告》,
显示了游戏商品的常见衍生品类别。例如:
2.商标注册情况
商标申请注册整体情况,尤其是近期情况。例如:
申请人商品/服务矩阵及申请商标的归属,通过申请人商品/服务定位,以证明申
请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例如:
商标注册申请类别分布图表,结合申请人拥有 10 万余名员工,在中国 100 多个
城市拥有经营项目,合作商家超过 1 万家的事实,用以证明在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相
关业务板块上合理适量申请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
- 商品/服务选择
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选择的商品/服务类别是出于长期发展
需要,为业务发展和进一步扩大规模做出必要合理的准备。该因
素可参考上述因素 1 申请主体情况并结合主营业务知名度、行业
属性等一并举证,证据应体现出选择的商品/服务类别与其主营
业务具有产业链上下游、潜在拓展方向等商业逻辑上的合理性。例如:
申请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及知名度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是出于长期发展需
要,为业务发展和进一步扩大规模做出充分准备。
4.使用或使用意图
注意应体现在本案申请的商品/服务类别上的使用情况(使
用意图证据详见问题二)。例如:宣传证据例如:
使用证据——各大电商平台关于申请商标使用商品/服务的介绍(附相关链接)例如:
互联网上关于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部分新闻报道(附相关链接),用以证明申请
人已经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或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且使用范围不断扩大,涉及
多个行业领域,商标注册申请出于使用目的和发展需要。
5.必要性迫切性
申请人提出的确权、侵权案件及是否获得支持等维权情况,
以此证明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例如:
6.前案参考
类似案情前案审理情况,简要说明前案结论及形成结论的理由。
在驳回复审案件中,申请人应注意提交较为完整的实际使用
证据或者能够充分证明使用意图的证据;或者提交一定的实际使
用证据或者使用意图证据,并且说明申请商标使用在申请人实际
经营业务范围内。
问题二:申请人为证明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可以
提交什么证据?
答:申请人可以提交以下几方面的证据证明其真实使用意
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示例,示例仅供参考,具体证据内容及形
式申请人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达到证明目的为准,但单一证据
通常需与其他证据组合以增强其证明力。
1.商业计划等
拟使用商标商品/服务的相关商业计划、可行性报告等。包
括企业公开财报披露储备产品等公开文件,也可包括体现内部决
策的沟通邮件、通讯软件中的聊天记录、会议记录、产品命名内
部审批流程文件等证据。例如:
某游戏公司公开的年报中关于储备产品的披露。(因产品未定名,在本指引中仅
以代号替代,但在具体案件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必须体现本案申请商标、商品/服务
类别等信息,否则不具有证明力。)例如:
2.产品开发相关准备
拟使用商标商品/服务的开发、制造、样品生产、包装设计
印制、商标印制、产品测试、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等准备
工作相关证据。例如:例如:
某系统开发周期图和功能说明书
3.零部件、支持服务等准备
与拟使用商标商品/服务相关的零部件采购、设备安装、房
屋租赁、店面设计等相关证据。
4.合规准备
为拟使用商标商品/服务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目的,所取得的
相应资质证书、行政许可文件等,或者为取得上述文件所做的准
备性工作的证据材料。上述文件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
报告、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特种行业许可证、公众聚集场
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
5.经销准备
与经销商、代理商等第三方关于拟使用商标商品/服务经销
的相关证据,如经销协议或谈判磋商往来邮件、聊天记录、会议记录等。例如:
与拟使用商标商品/服务的第三方公司的采购合同
6.广告宣传准备
拟使用商标商品/服务的推广、广告等相关证据,如社交媒
体推广(微信公众号、微博、小红书等)资料,体现营销物料的
设计印制、礼品赠品选择设计等情况的书面协议、电子邮件等证据。例如:
(跨境电商)广告投放截图
问题三:申请人关于真实使用意图提交的证据,哪些易被判
定为缺乏证明力、难以被采纳?
答:证据若存在下列问题,与其他证据无法相互印证形成证
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真实使用意图:
1.非本商标、非本商品或关联商品
申请人其他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商标在与本案指定商品/
服务缺乏关联的其他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或使用意图证据。
2.非作为商标的使用
与本案指定商品/服务缺乏关联的申请人办公场地、办公用
品、工作制服等照片、实物或复制品证据。例如:
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为第 9 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申请人提交其定制的帽子
作为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使用意图。
3.非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人为生产经营而开展人员招聘、会计工作、法务工作、
办公用品采购、办公场所租赁、信息化建设等相关活动的证据材
料中,不能合理证明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服务关联关系的证据。例如:
申请人为开展经营活动所签订的招聘合同,不能证明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服务
关联关系的证据,不能达到使用意图的证明目的。
4.非相关公益活动
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服务的社会公益活动相关证据;例如:
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为第 28 类玩具等,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图片证据,既未体
现申请商标,也未体现指定商品,因此,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及其指定商品的使用意图。
5.其他非相关证据
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服务的调研参观、座谈交流相关证据。
问题四:申请商标因为和外国国名近似被驳回,在驳回复审
案件中可以提交什么证据?
答:一般情形下,申请人提交其商标注册申请在该国获准注
册的证明文件,可视为申请人在相关商品上的注册已获得该国政
府同意。为尊重外国国家主权,我局秉持审慎态度,对申请人复
审证据采用较为严格的认定标准。申请商标在申请主体、商标标
志等方面应与外国商标注册证明所载的内容一致,商品/服务相
同或类似,否则不构成除外情形。
当外国政府明确表示在本国的注册不视为授权,或者对授权
有其他明确要求时,申请人仅提交外国商标注册证明的,一般不
能证明已经获得该国政府的同意,则不是有效证据。在此特殊情
形下,申请人对明确的授权行为仍负有举证责任。具体证据内容
及形式可以参考下方示例。
1.一般情形
申请人提交了该国政府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文件,或者
提交了申请商标已在该国获准注册的文件,可以推定申请商标属
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经该国政府同意”的
情形,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申请人将其商标在该国获准注册的证明作为证据提交的,应
特别注意与该国商标注册证明在以下方面保持一致:
(1)申请人与该国商标注册证明所载明的商标权利人为同一主体;
(2)申请商标与该国已获准注册的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服
务上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
(3)申请商标与注册商标标识为在构成要素、书写字体、表
现形式、外观效果等方面完全一致的相同商标;
(4)该国商标注册证明为域外证据,应提交其翻译件并履行
符合要求的证明手续。例如:
商标 申请商标 1 申请商标 2图样
审理要点 申请商标 1 中包含意大利 申请商标 2 中虽包含意大
国家名称“ITALIA”,申请人在 利国家名称“ITALIA”,但与其
意 大 利获 准 注 册 的 “ brosway 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
ITALIA”商标与申请商标 1 表 立,国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
现形式不同,申请人提交的在 所属国作用,且申请人向我局
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国政府 提交了与申请商标 2“brosway
已同意将申请商标 1 作为商标 ITALIA”相同的意大利商标注
注册,故其违反了《商标法》 册证,故申请商标 2 未违反《商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 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
定。 项的规定。
主要证据 申请人“brosway ITALIA”商标的意大利注册证。
2.特殊情形
外国政府明确表示在本国的注册不视为授权的,或对授权有
其他明确要求的,申请人商标在该国的注册证明不能当然视为外
国政府同意。例如,瑞士。
针对商标中含有瑞士纹章或瑞士国名的一类驳回复审案件,
申请人仅提交申请商标在瑞士联邦政府获准注册的证明文件的,
一般不能推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经
该国政府同意的”情形。申请人应当提交由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
签发的书面授权材料。值得注意的是,该书面授权材料是在申请
人和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达成协议的前提下出具的,因此,授权
材料与上述协议一并使用才产生视为同意注册的法律效力。书面
授权材料证据类型可以是: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授权书及
相关协议,明确同意申请商标在相关商品/服务类别上在中国获准注册。例如:
申请商标:
主要证据: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获准注
册的相关公证、认证授权文件及其翻译。
审理要点:申请人申请商标已在瑞士取得注册,且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出具了授
权书,同意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
款第(二)项规定所指的“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之情形,未违反该条款的规定。
问题五:申请商标被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驳回,
在驳回复审案件中需要提交什么证据?
答:认定申请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规定所指的误认标志,应当以一般公众的认知为标准,结合申请
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从商标标志整体上判断是否容易
造成公众误认。鉴于在审理实践中,被以该项规定为由驳回的商
标注册申请,既可能涉及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也可
能涉及产地或者来源的误认,因此建议申请人结合自身商标实际
情况以达到证明目的为准,在驳回复审案件中进行举证。申请人
提交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下方示例中所列的证据。
1.含有企业名称的标志,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
性差异的除外情形
此处的企业名称包括全称、简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以及
名称的汉语拼音等,标志虽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差异,但申请人提
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申请商标可以明确指向申请人,并与申请
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致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的,可以认定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依法登记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
案回执等。例如:
申请商标:
主要证据:《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审理要点:该证据显示申请人的英文名称为 ULTRATEC JEWELRY SUPPLIES LTD.。
申请商标中的“ULTRATEC JEWELRY SUPPLIES LTD.”与申请人英文名称相同,故申请
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不成立。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
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2)用以证明申请人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企业
简称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的证据材料,包括广告宣传、
产品销售、媒体报道、荣誉材料等。
2.标志含有对指定商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表述,
但不致产生误认的除外情形
申请商标含有表示指定商品原料、成分、功能、用途等特点
的描述性文字或图形,当申请人对指定商品作出明确的限定,且
书面声明放弃商标中非显著部分的专用权时,商标指定商品的客
观属性与申请商标含义相一致,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可以认定申
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易导致公众误认。
在此类驳回复审案件中,申请人应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
明,申请商标所含的描述性部分是对限定后商品的原料、成分、
功能、用途等特点的客观表述,由此说明,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