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证据重点问题问答(第 3 页)
梳理驳回复审案件中证据的提交、采信与审查等重点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自2025-12-31施行)
审理要点: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北京时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采用的国家标
准时间,是首都北京所在的东八时区的区时,本身具有不同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
“北京”的含义,且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英文名称简称“BRTV”及其融媒体平台“北京
时间”文字组成,通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标识整体与申请人已
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又如:
申请商标:
主要证据:高黎贡超级山径赛介绍、媒体报道。
审理要点:虽然“贡山”为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但高黎贡山为一山地名,有别于
行政区划,申请商标整体是一项在中国腾冲高黎贡山区域举办的超长距离耐力越野跑
赛事名称,具有除地名以外的其他指向性含义,且通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
请商标整体与作为该项赛事投资运营主体的申请人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因此,申请
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申请人如若主张其申请注册的标志属于“商标所含地名
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要素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
所在地作用”的情形,可提交申请人所在地相关证据证明材料:例如:
申请商标:
主要证据:申请人信息等。
审理要点:申请商标虽含“PARIS”(巴黎),但申请人地址为法国巴黎,且申请
商标含有与地名独立的其他显著识别文字“HENRI SELMER”及图形,故申请商标不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禁止之情形。
问题十一:申请人为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性,可以
从哪些方面提交证据?
答:申请人可提交下列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
特征。但,以下证据需综合考量,单独任一一组证据均不足以证
明上述事实。
1.实际销售证据
(1)商品/服务的合同、发票、银行账单、进出口凭据、审计
报告、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电商平台后台数据、消费者评价数
据等足以证明实际销售已达一定数额的证据。例如:
申请商标:
指定商品:书籍等
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交了“十万个为什么”产品的审计报告和实际使用情况等证据。
审理要点:申请人的审计报告、图书销售数量、总印制数量等证据足以表明申请
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实际销售已达相当数量及金额。
(2)商品/服务的持续使用时间、销售区域范围、销售网点分
布及销售渠道、方式、物流信息等足以证明实际销售已达一定范
围的证据。例如:
申请商标:
指定商品:化妆品、美容面膜等
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交了覆盖上海、北京、成都、温州、杭州、武汉、西安、长
沙、广州、哈尔滨等地的专柜信息列表、相应发票及送货单等证据。
审理要点:专柜销售情况以及可以印证的发票、合同等证明了申请商标指定的商
品的销售范围、持续时间已达相当程度。又如:
申请商标:
指定服务: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
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交了用户数量、订单数据、业务覆盖城市范围、APP 在应用
市场的下载量统计等证据。
审理要点:上述证据证明了申请商标指定服务的消费群体已达相当数量、覆盖城
市范围已达相当程度。
2.推广宣传证据
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检索报告、媒体报道、
参与展会、赞助节目、明星代言、社交平台数据等足以证明商品
/服务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例如:
申请商标:
指定服务: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
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交了明星宣传短片、媒体报道、微信文章、微博评价等证据。
审理要点:
明星宣传短片、媒体报道、微信文章等证据证明了申请商标在运输服务上经广泛
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3.其他证据
申请人在指定商品/服务上的获奖荣誉、网络检索结果、品
牌调研报告、行业排名、消费者调查问卷、维权记录、受保护记
录等证据。例如:
申请商标:
指定商品: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
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交了“饿了么”所获荣誉、第三方使用研究报告、相关判决
书等证据。
审理要点:
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具备一定影响力
与知名度,结合其提供的推广合同及对应发票、新闻报道等使用宣传证据可以证明申
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
问题十二:申请人提交的哪些证据易被判定为无效证据,无
法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性?
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应当满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
联性,以下证据无法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1.非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或者申请人提
交的是与申请商标不同或近似的其他商标的使用证据。例如:
申请商标:
指定商品:肉丸等
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企业获奖荣誉等证据。
审理要点: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并非申请商标的使用行为,仅能表明申请人的经
济实力、行业地位,与其申请商标是否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并无必然联系。上述证据没
有体现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
作用,无法被认定为“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2.与其他商标结合使用,且难以证明单独的申请商标经使
用已取得显著特征的证据例如:
申请商标:
指定商品:食用奶粉等
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交了宣传视频、宣传海报等证据。
审理要点:上述证据均与申请人“蒙牛”商标结合使用,一般消费者更容易将“蒙
牛”识别为商标,而将“每天一斤奶,营养要你强”识别为广告宣传用语,申请商标
无法独立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无法被认定为“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又如:
申请商标:
指定商品:服装等
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交了宣传海报、新闻报道、所获荣誉等证据。
审理要点:上述证据为“鄂尔多斯/ERDOS”商标所获荣誉、宣传报道等证据,与
申请商标“温暖全世界 WARM THE WORLD”缺乏关联,无法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
上经使用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依旧易被识别为广告宣传用语,无法被认定为
“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又如:
申请商标:
指定商品:厨房用电动机器、灯、室内装潢、包装设计、广告等多个类别商品/服务
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产品排名、媒体报道、公司年报等证据。
审理要点:上述证据为申请人公司年报、宣传报道等证据,与申请商标“创意感
动生活”缺乏关联,无法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经使用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
用,依旧易被识别为广告宣传用语,无法被认定为“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3.没有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例如:
申请商标:
指定商品:美容面膜等
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产品照片、销售页面截图等证据。
审理要点:产品照片为申请人自制证据,证明力不强,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
对应发票、销售订单或记录等证据作为佐证,仅销售页面截图无法证明申请商标及商
品已进入实际流通领域,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
用,无法被认定为“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问题十三:申请人为证明具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主体
资格,可以提交什么证据?
答: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人应当是非以营利为
目的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且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
理标志商品相关。申请人可以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原属国法律保护证明等证据证明其主体资格。例如:
商标类型: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指定商品:葡萄酒
主要证据:2006 年 11 月 9 日法国农业和渔业部颁布的第 2006-1371 号法令公证
认证件及其翻译件
审理要点:以上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是法国农业部和渔业部以法令方式确认的在
法国以及国外,可以使用一切必要形式,来提高波尔多原产地监控命名(法定产区)
葡萄酒的声誉,并有权对波尔多原产地监控命名(法定产区)葡萄酒投放市场后的质
量进行监控的行业组织,符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要求。
问题十四:申请人为证明有权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地理标志
商标,可以提交什么证据?
答:国内申请人应当提交管辖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载明授权机关
同意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国外申请人提交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原属国受到法律保护
的证明,通常可以视为其原属国同意以国外申请人的名义保护该
地理标志。例如:
商标类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指定商品:人工种植的红木
主要证据:斐济政府红木业(许可与品牌化)2011 年法令及其中文全文翻译、“FIJI
PURE MAHOGANY”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斐济红木品牌使用议定书与标准、斐济
共和国 2010 年红木业发展法令及其 2014 年部分修订内容的公证件及其中文翻译等
审理要点:以上证据可以证明“FIJI PURE MAHOGANY”地理标志以申请人名义
在斐济共和国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即可以证明申请人原属国同意以申请人的名义保护
该地理标志。
问题十五:申请人为证明具备监督检测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
用商品特定品质的能力,可以提交什么证据?
答:申请人可以证明自身具备监督检测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
用商品特定品质的能力。相关证据应当包括申请人检测资质证
书、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单。
申请人亦可通过委托检测方式证明其具备监督检测地理标
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特定品质的能力。相关证据应当包括委托检
测协议、受托方的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单。
委托检测协议应当合法有效,协议中必须明确委托检测内容是地
理标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品质而非质量。
检测资质证书、委托检测协议、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
单均需加盖出具方公章。例如:
商标类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指定商品:糖炒栗子
主要证据:《委托检测协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审理要点:以上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与检测机构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关系,
且受托机构具备食品检验资质。
问题十六:申请人为证明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
生产地域范围,可以提交什么证据?
答: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应来自特定的生产地域范
围。申请人用以证明特定生产地域范围的证据材料包括县志、农
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等文献资料,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或
者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据材料对特定生产地域范围
的界定应当清晰、明确、具体,且彼此之间以及与申请人的商标
使用管理规则之间能够互相印证。例如:
商标类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指定商品:新鲜蒜
特定生产地域范围:孟连县景信乡朗勒村
主要证据:孟政函(2019)3 号、《孟连年鉴 2016》
审理要点:孟连县政府的批准文件将“孟连小香蒜”的生产地域范围单独划定在孟
连县下辖的朗勒村,申请人在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却将该村界定为“主产区”,二者关
于特定生产地域范围的界定不一致,且“主产区”的表述不够清晰、明确、具体。另,
《孟连年鉴 2016》中并无“孟连小香蒜”特定生产地域范围为孟连县朗勒村的明确表
述,无法与孟连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互相印证。
问题十七:申请人为证明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
品质,可以提交什么证据?
答:申请人应当证明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具备区别
于特定生产地域范围以外同类商品的特定品质。这些特定品质包
括商品的感官特征、理化特征或者特殊的制作方法等。申请人在
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对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品质
进行说明时,既要有定性描述,还要有若干量化指标。例如:
商标类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指定商品:芝麻油
主要证据:“含山芝麻油”简介、《“含山芝麻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审理要点:申请人将“含山芝麻油”的特定品质描述为“颜色呈棕红色,口感润滑,
香味浓郁,有时还带有些许焦糊的香味,具有长期存放不跑味,清晰透明,无沉淀的
特点。主要成分为不饱和脂肪酸,占 85%-90%,油酸和亚油酸的比例为 1:1。其理
化指标为:能量≧898.00 大卡(3753 千焦)/100 克;碳水化合物≧0.13g;蛋白质≧0.10g,
脂肪≧99.00g。”
申请人说明了“含山芝麻油”所具备的特定感官特征和理化特征,可以证明“含山芝
麻油”具有区别于特定生产地域范围以外其他同类商品的特定品质。
申请人如果仅对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感官特征进
行简单描述,且缺乏对若干理化指标的说明,则无法证明该商品
具有区别于特定生产地域范围以外其他同类商品的特定品质。例如:
商标类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指定商品:灰树花(干制)
主要证据:《“庆元灰树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审理要点:申请人将“庆元灰树花”的特定品质描述为“叶片更多而紧凑,菌柄更短,
卖相更好,商品性状优,口感更佳……”,无法证明“庆元灰树花”具有区别于特定生产
地域范围以外其他同类商品的特定品质。
问题十八:申请人为证明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