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证据重点问题问答(第 5 页)

梳理驳回复审案件中证据的提交、采信与审查等重点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自2025-12-31施行)

#驳回复审#证据#问答

流量的零售和批发服务;通过商店和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各种类型的卡,即:SIM 卡、

记忆卡、电话卡、取款卡、预付电话卡、电子芯片卡、包含国际数据流量的 SIM 卡和

eSIM 卡的零售和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不违反《商标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

问题二十七: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的情形?

答:商标近似性和商品/服务类似性是成立商标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的两个要件,商标的权利状态、商品/服务的事实状

态发生变化均会导致产生混淆的基础灭失。申请人可以提交以下

证据证明产生混淆的基础已经不存在:

1.申请商标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

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例如:

申请商标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因与引证商标(申请日 2022

年 5 月 26 日)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情形被驳回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驳回复审

程序中继续提交享有优先权的证据材料。

主要证据: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及中文译文,用以证明申

请商标的优先权日期。

审理要点:鉴于申请商标享有优先权,其优先权日 2022 年 2 月 28 日早于引证商

标申请日 2022 年 5 月 26 日,故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商品/服务不类似

(1)申请人主动放弃在部分商品/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后,商

品/服务不类似。

(2)依据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品/服务不类似。例如:

申请商标(2024 年申请注册) 引证商标(1982 年申请注册)

指定商品:医用艾草、中药材、医用膏药、 指定商品:糯米纸

水剂、泥敷剂、膏剂、艾卷、贴剂

驳回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艾草、中药材、医用膏药、水剂、泥敷剂、

膏剂、艾卷、贴剂”商品(0501)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糯米纸”商品(0501)属于类

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情形,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主要证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最新版本)》将“可食用米纸”划入 3009 群组。

审理要点: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的认定应参考现行版本

的区分表,而非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时的版本。参考审理时的区分表,本案申请商标指

定使用的“医用艾草、中药材、医用膏药、水剂、泥敷剂、膏剂、艾卷、贴剂”商品(0501)

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糯米纸”商品(3009)不构成类似商品。

(3)国内申请商标删减商品/服务后,商品/服务不类似;马

德里国际注册商标部分注销或删减商品/服务后,商品/服务不类似。

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评审请求和理由,告知其已经向商标局

提交删减商品/服务申请(或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部分注销

或删减商品/服务申请),如经商标局核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

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再构成类似商品/服务。如果上述申请

已经商标局核准,申请人可以进一步提交商品/服务删减核准通

知书、申请商标的最新商标档案等证据。例如:

申请商标:

驳回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情形,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主要证据:

1.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

2.商标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通知书。

审理要点: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删减商品申请,经核准,删减申请商标在第 30

类“咖啡饮料、咖啡用调味品、加奶咖啡饮料、咖啡制成的饮料、巧克力饮料”商品上

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再构成类似商品。再如:

申请商标:

商标类型: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

驳回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情形,驳回申请商标在第

6 类“钛或钛合金、钛合金制金属板、金属管(钛合金制)”等全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

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主要证据:中国商标网关于申请商标的最新档案页。

审理要点:申请人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删减商品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删减

申请商标在第 6 类除“钛或钛合金”以外指定商品上的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

使用的商品不再构成类似商品。

(4)引证商标部分商品/服务权利灭失,商品/服务不类似。

如,引证商标删减或部分注销商品/服务,或引证商标被部分驳

回注册申请、部分不予核准注册、部分撤销注册、部分宣告无效等。

3.引证商标权利灭失,包括引证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不

予核准注册、撤销注册、宣告无效,以及撤回注册申请、注销、

期满未续展,或因国际放弃而权利灭失等情况。

4.商标(包括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经变更或转让为同一

权利人所有。

存在上述 2(3)(4),3-4 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以书面

形式说明权利状态已发生变化的商标注册号、对申请商标产生的

影响等具体情况。

问题二十八:驳回复审案件中可以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

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易产生来源混淆吗?

答:通常不能。但是,有历史文献、官方主流媒体报道、行

政文件等证据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因历史原因与申请人已经形成

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稳定的相关公众群体,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

用中不易产生来源混淆的,可以认定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的情形。例如: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主要证据:

1.《光明日报》关于申请人成立百年的报道(2021 年 9 月 25 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总财务部《关于协和医学

院移交手续和供给关系》的联合通知(1956 年 9 月 10 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中国协和医学院与中国医学院两个单位合并问题

的通知》(1957 年 11 月 29 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更名的通知》(教发函

【2006】322 号);

5.《中国研究生(2018 增刊)》杂志关于《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全

国第四轮学科评估结果》的刊载,申请人在基础医学领域评估结果为 A+等级(与北

京大学并列)。

审理要点:申请人为我国历史悠久的医学机构,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一致,且

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

产生混淆。再如: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主要证据:

1.申请人部分荣誉证明及媒体报道资料;

2.申请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4.(2017)京 73 行初 2378 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已生效)。

审理要点:(2017)京 73 行初 2378 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本案申请人石家庄四药

有限公司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较为复杂的历史渊源和

承继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石四药”商标经其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

度,申请人本身亦获得诸多荣誉,与“石四药”商标的对应联系得到不断加强。且在一

般情况下,药物药品的包装盒亦会显示相关制药公司或单位的名称,而申请商标指定

使用的人用药、原料药等商品在制作、销售、使用等环节均会被相关公众施以较高的

注意力。综合考虑客观的历史因素,以及业已形成的市场格局和商业惯例,申请商标

与诸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问题二十九:申请案件中止审理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答:申请人申请案件中止审理,应当自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

月内提交明确的书面请求,说明涉及的引证商标注册号、所处程

序、对申请商标产生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

后,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交恢复审理的书面请求,并附上相应证据。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