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证据重点问题问答(第 4 页)

梳理驳回复审案件中证据的提交、采信与审查等重点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自2025-12-31施行)

#驳回复审#证据#问答

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特定生产地域范围的自然因素或

者人文因素所决定,可以提交什么证据?

答:申请人应当说明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质

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特定生产地域范围的土壤、气候、地形、

水质等自然因素,或者特有技艺、传统工艺、配料、方法等人文

因素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申请人不能仅简单罗列各项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而应当重

点说明上述因素与商品特定品质之间的因果关系。申请人应当清

晰、完整地说明某个具体时间、某个具体环境要素或者生产工艺

如何对商品某项特定品质产生具体影响。例如:

商标类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指定商品:黑蒜(加工过的蒜)

主要证据:“金乡黑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审理要点:金乡常年 10 月上旬日平均气温在 17.6℃,有利于蒜苗在入冬前形成 5

叶 1 心的壮苗,从而安全越冬。翌年 3 月下旬至 4 月上旬为大蒜起身期,是大蒜生长

的最关键时期,需要较高的地温,金乡这一时期常年平均气温为 12.3℃,十分适宜……。

金乡黑蒜就是由完整、饱满、未剥皮、无霉点的金乡大蒜,用当地弱碱性水浸泡晾干

后,在 60℃—90℃的高温高湿密制容器中经过 40 天特殊发酵而成的。

申请人具体说明了“金乡黑蒜”所标示地域范围内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如何对商

品某项特定品质产生影响的过程,对因果关系的说明清晰、完整。

问题十九:申请人为证明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其声誉,可以

提交什么证据?

答: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地理标志长期客观存在及

其声誉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该对地理标志名称、特定

品质及声誉有明确记载,且为公开出版的书籍、国家级专业期刊、

古籍等材料。一般应提交原件,也可以提交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

封面、版权页、内容页的复印件。例如:

商标类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指定商品:新鲜西瓜

主要证据:《保定市清苑年鉴 2019》《保定市清苑年鉴 2020》

审理要点:申请人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提出注册申请,其提交的上述公开出版物

证据不足以证明“清苑西瓜”地理标志长期客观存在及其声誉情况。

问题二十:指定中国的地理标志商标领土延伸申请人,应当

如何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提交证据材料?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人,要求保护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的,自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薄登记之日起 3 个月

内,应当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际处提交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如未能提交的,应当在驳回

复审程序中提交。地理标志以国外申请人名义受原属国法律保护

的证明可以作为证明地理标志构成要素的初步证据。例如:

商标类型: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指定商品:啤酒

主要证据:慕尼黑啤酒厂联合会成员名单(含具体名称和地址)、申请商标使用

管理规则——《关于商品产地标志 Munich Beer 的标志条例》及其翻译、地理标志监

管规定——《RAL-0172 号 Munich Beer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管理规则》及其翻译、

原属国法律保护证明——《欧共体农产品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保护条例(EEC)第

2081/92 号》和《欧共体第(EC)1549/98 号规定》及其翻译等

审理要点:申请商标为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国际公告载明商标类型为

“集体、证明或保证商标”。初审程序中,申请人未向商标局国际处提交证据。复审程

序中,申请人明确商标类型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补充提交以上证据,可以证明该商

标符合中国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有关规定。

2023 年 11 月 7 日,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已

在我国生效实施。对我国加入公约不持异议的缔约国的申请人向

我国提交的公文书,依公约规定免除认证手续。

对于来自非缔约国或者对我国加入公约持异议的缔约国的

申请人,在其提交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时,应将在

国外生成的相关材料进行认证手续之后再行提交。这些材料包

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

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申请人获得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权利的证

明材料、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证明材料等。

问题二十一:在驳回复审案件中,是如何认定商标代理机构的?

答:商标代理机构包括已在商标局备案的从事或拟从事商标

代理业务的公司、律所等机构,也包括未在商标局备案为商标代

理机构,但经营范围中明确含有“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

“商标代理服务”

“代办商标注册手续”

“商标注册证照代办服务”

“专利商标的申报”

“知识产权申报”

“知识产权申请”等指向接

受他人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等商标代理含义的

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对于未明确指向商标代理含义的其他知识

产权服务类经营项目在个案中根据具体在案证据进行判定。

问题二十二: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

理”,但在驳回复审时已经删除了该经营项目,可以不适用《商

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吗?

答:不可以,应以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的经营状态为准,

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申请人删除或变更“商标代理”相关项目

的,驳回复审中仍判定其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例如:

申请商标:

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

主要证据:申请人新的营业执照、变更信息等。

审理要点:申请人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中已删除了“商标代理”项目,但申请人在

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之时,其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项目,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所指的

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

标,故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认定为申请商标未违反该条的情形。

问题二十三:申请商标虽由商标代理机构提出注册申请,但

申请过程中已转让给非商标代理机构的,可以认定不违反商标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吗?

答:不可以。只有申请商标的转受让主体都不是商标代理机

构的,驳回复审申请人才能通过举证证明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

条第四款。申请商标发生转让的,申请人需提交申请商标转受让

主体的营业执照等,用以证明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至驳回复审

案件审理时,申请商标转受让主体经营范围中均不含有“商标代理”

“知识产权代理”

“商标代理服务”

“代办商标注册手续”“商

标注册证照代办服务”“专利商标的申报”“知识产权申报”“知

识产权申请”等指向接受他人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

事宜等商标代理含义的经营项目。例如:

申请商标:

主要证据:原申请人天津 XX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受让人天津 XX 网络有限公司的

营业执照。

审理要点:申请商标原申请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前均依法变更

了经营范围,删除“知识产权代理”业务,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两公司均不属

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

问题二十四: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可

以申请注册的“代理服务”具体是哪些服务项目?

答:商标代理机构仅限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4506

群组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才不判定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例如:申请商标:

主要证据:工商变更登记证明、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审理要点:鉴于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 4506 群组服务,即使申请人属于

商标代理机构,其在知识产权代理等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九

条第四款的禁止性规定。

问题二十五:驳回复审案件中涉及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主要指

什么情形?

答: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填报商品类别和商品名

称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该条款在驳回复审案件中主要涉

及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领土延伸至中国保护的情形,因为国内申

请若存在商品服务分类问题,一般在形式审查中已通过补正解决

或被不予受理,不会在实质审查中被驳回从而进入驳回复审程

序。适用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被驳回的国际注册商标驳回复审案件

中,商品/服务多存在以下问题:

1.不符合我国有关商品/服务分类的要求,如表述商品/服务

名称的术语不够明确,难以分类,或不够具体,如“药品

(pharmaceuticals)”在中国不可接受,需阐明为人用或者兽医用;

2.超出我国目前接受的商品/服务范围,如第 35 类零售与

批发服务、第 28 类博彩(也有译为卡西诺)用品、第 41 类博彩

(也有译为卡西诺)服务,以及虚拟商品/部分虚拟服务1、或与

非同质化代币(NFT)相关的商品/服务等等。

问题二十六:适用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被驳回的国际注册商

标,提交驳回复审申请时应该怎么办?提交什么证据?

答:国际注册申请人如果希望对被驳回的商品/服务进行修

改限定以符合我国有关商品/服务分类的要求,可以(1)向马德

里注册国际局提出删减、注销等国际注册后续程序申请;(2)向

商标局申请驳回复审案件暂缓审理,暂缓理由为其已向马德里注

册国际局提出删减、注销等国际注册后续程序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3)待国际局收到申请人相应国际注册后续申请后通知商

标局,并由商标局对申请人的相应申请作出审查结论后,申请对

该驳回复审案件恢复审理。

国际注册申请人如果仅对部分商品/服务提出复审请求,而

对其他部分不符合我国商品/服务分类要求的商品/服务放弃复审1

我局持续关注新领域、新业态发展,加强商品服务分类研究,及时满足新领域新业态

商标注册需求,扩大商品/服务项目接受范围。为方便申请人,我局持续公布新产业

新业态商品/服务项目,目前已公布的可接受的虚拟服务包括 3503 在虚拟环境中通过

植入式广告为他人进行市场营销、3802 在虚拟环境中提供聊天室、3802 为工作协作

提供基于虚拟现实的在线论坛、4105 为娱乐目的在虚拟环境中提供模拟旅行服务、

4105 在虚拟环境中提供的娱乐服务、4220 虚拟环境托管和 4220 基于虚拟现实工作协

作的软件平台托管。

请求,应在驳回复审申请中具体列明。

1.删减、注销属于国际注册后续程序,国际注册申请人应

向马德里注册国际局提出申请。

删减、注销不限于简单地删除部分商品/服务,也可以改变

对商品/服务的表述,即所谓修改限定。删减后的商品/服务不能

超出该国际注册商标原有的商品/服务范围,也不能增加我国目

前不可接受的商品/服务项目。

申请人应提交证据证明其确已向国际局提出了相应申请,并

可向商标局申请驳回复审案件暂缓审理。国际局收到申请人相应

申请后,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对申请人的相应申请作出审查结论

后,驳回复审案件恢复审理。例如:

驳回理由:“智能手表”商品/服务在中国不能被接受,因为这个术语不够明确,无

法进行分类,如需保留在第 9 类,应重新表述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眼镜制品”

商品/服务在中国不能被接受。

主要证据:限定申请的核准通知书、商标档案及其翻译等

审理要点: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了国际删减商品/服务申请,经我局核准,删减

后商品/服务内容为“眼镜挂绳;眼镜片;太阳镜镜片;眼镜垫片;用于运动的眼镜制

品;体育用护目镜;智能手表(数据处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服

务现已符合我国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商品/服务名称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不

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又如:

驳回理由:中国不接受代币相关商品/服务上的商标注册,驳回申请人在第 9 类

“Downloadable image files containing artwork authenticated by non-fungible tokens (NFTs)

(通过非同质化代币验证的包含艺术品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主要证据:删减申请书

审理要点:鉴于商标局已核准了申请人对商品/服务进行删减的申请,故申请商标

的注册已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再如:

驳回理由:与代币相关的商品/服务为中国不可接受项目,零售、批发和相关服务

为中国不可接受项目。

主要证据:申请限定后的商品/服务档案信息

审理要点:

一、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删减申请书,商标局已核准了申请人对第 9 类商品/服务

进行删减的申请,故申请商标在第 9 类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已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

二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针对第 35 类提交的限定申请由于在原服务上将服务范围扩大,申请

人在第 35 类服上的国际删减无效,申请商标在第 35 类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仍属于

零售及相关服务在中国商标注册中不被接受的情形,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领土

延伸保护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放弃无须申请人另行提交证据,视为商标局在被放弃商

品/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例如:

驳回理由:中国在商标注册领域不接受零售、批发及相关服务。

审理要点: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为旅行者提供国际通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