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解读(第 2 页)

对《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出台背景与重点内容作官方解读。(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21-12-03施行)

#审查审理指南#解读

较强的两个章节,对国际后续业务涉及的所有类型的审查标准作了

相对详尽的规定。

第五部分:商标申请事务处理(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五章)。

《指南》第五部分“商标申请事务处理”以商标申请指南、《商

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等规范和实践

为基础,系统梳理了文件接收和送达、缴费、档案管理、电子申请

等商标申请事务相关内容。

第十九章为“商标申请文件的接收”。该章介绍了商标收文工

作规程,商标申请日、提交日及期限届满日的计算方法以及代理机

构备案的程序。9

第二十章为“商标费用”。该章包括商标规费种类、缴费期限

及缴费日、缴纳方式和退款等内容。

第二十一章为“商标文件的送达”。该章整理了商标文件的送

达方式及对应解释说明,对送达人、送达日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

退件的处理、文件的查询具体方式予以规范。

第二十二章为“出具和补发证明文件”。该章明确了商标注册

部门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仅有“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马德里国际

注册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商标变更、续展、转让证明”和“补

发商标注册证”4 类。该章还列明了相关审查事项和不予补发证明

文件的情形。

第二十三章为“商标档案”。该章包括商标档案的定义和形式,

商标档案的归档范围、整理原则、归档要求、保管和销毁等事项,

重点对不同主体如何查阅和复制商标档案作出规定和说明(见该章3)。

第二十四章为“商标公告”。该章列举了由商标注册部门发布

的 30 种商标公告类型,并对马德里国际注册公告进行了说明。

第二十五章为“电子申请有关规定”

。该章包括电子申请用户、

商标数字证书、电子申请的接收、电子发文及电子注册证等内容,

并规定了电子申请的相关注意事项,指出了电子申请不同于其他形

式申请的特殊要求。

(二)关于下编“审查审理编”

《指南》下编“审查审理编”共十九章。是在《标准》基础上10

修订、完善而成,有延续,也有创新。在体例上,《指南》不再采

用审查和审理分列的做法,而是按照商标法条文顺序排列各章节,

明确审查审理不同环节考虑因素的差异。在各章内容编排上,除概

述章外,《指南》在各章设立“释义”部分,嵌入指导案例,以更

好地说明相关条款的适用,增强指引的确定性。在内容上,《指南》

根据近年来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对商标审查审理实体性规范

进行了增补、完善和修改,具体如下:

1.设置“概述”章。

该章统领全篇,明确了商标审查审理的基本原则、范围和基本概念:

关于基本原则。该章根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以及商标授权确权

实践中的普遍观点,明确商标审查审理工作的五项基本原则,分别

为:诚实信用原则,以注册为主、以使用为补充原则,保护合法在

先权利原则,标准执行一致和个案审查原则以及防止权利滥用原则。

关于商标审查审理范围。该章将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的概念在

《指南》中固定,区分审查和审理程序,并严格依照商标法及其实

施条例的规定,从概念、法条适用等方面明确各个程序的审查和审

理的边界。

关于基本概念。该章系参照域外商标立法惯例,对商标法中基

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予以明确。该节对商标、商标的显著特征、商

标相同与近似、同一种与类似商品或者服务、混淆、商标的使用、

不正当手段与恶意这 7 个基本概念进行了解释说明。11

2.新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

(下编第二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

商标法第四次修正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

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为适应该修改,在

广泛吸纳各界意见基础上,结合相关规范及商标审查审理的实践,

《指南》新增该章,以明确审查审理实践中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

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认定和适用:

一是阐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释义。商

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

“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

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

为”(见该章 2)。

二是明确判断是否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的考虑因素,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整

体情况等(见该章 4)。

三是依照审查实践,归纳、列举了 9 种“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

意商标注册申请”典型情形,并以嵌入案例的形式进行具体解释、

说明(见该章 5、6)。同时,肯认申请人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

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及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

预先适量申请商标的行为(见该章 2)。

四是厘清了审查、异议和评审环节考虑因素和适用情形的差异。

在考虑因素上,判断是否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12

注册审查程序中以发现的线索为主,异议、评审程序中以在案证据

为主(见该章 4);在适用情形方面,明确由于程序功能和材料差异,

部分情形仅在异议和评审程序考量,如“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

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见该章 5)。

此外,《指南》汲取成熟实践经验,特别强调“不以使用为目

的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不限于申请人本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包

括与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或者其他特

定联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的商标”以及“商标

转让不影响对商标申请人违反本条款情形的认定”,防止当事人串

通合谋规避法律规定(见该章 5)。

3.充实和完善了商标法第十条审查审理相关内容(下编第三章

“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的标志,该条在

审查、审理程序中的适用标准是本次修订重点之一。相较于《标准》

上篇第一部分“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

,《指南》调整了内容撰

写逻辑,将原有的法律依据及各款适用 10 节整合为“法律依据”“释

义”和“具体适用”3 节,以更方便理解各条款适用的情形及相互

关系。其修订内容大致如下:

一是区分特定类型商标不同情形下的审查审理条款适用。

区分涉国家名称商标不同情形下的审查审理款项适用。对标志

中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因与其他要素相结13

合,整体与国家名称不相同或者近似的,整体上已不再与我国国家

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为防止我国国家名称的滥用,《指南》明确

该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良影响情形(见

该章 2.1、3.1.1、3.8.2.3)。

区分涉民族名称商标不同情形下的审查审理款项适用。《标准》

规定,标志本身及其构成要素与民族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或

者贬低特定民族的,判定为带有民族歧视性,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

一款第六项。《指南》进一步明确,标志所含文字、图形等内容本

身并非丑化、歧视任何民族,但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可能伤害民

族尊严和感情,有害于民族团结、民族平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条

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见该章 2.6、3.6、

3.8.3.4)。

二是修改、充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

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的具体适用情形。

调整“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的”表述。《标准》

“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条

目下案例应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制的情形,此次将其调整到“商

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章节下,将原条目修改为“容易使公众对

服务的内容、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并新增相关案例(见该章

3.7.1.5)。

新增首字为“国”字的标志的审查审理标准(见该章 3.7.1.1)。14

增加与公众人物肖像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审查审理标准。

《标准》仅就“商标由他人姓名构成,未经他人许可,易导致公众

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为满足实践

需要,《指南》增加了标志与公众人物肖像相同或者近似,易导致

公众误认的情形(见该章 3.7.2.6)。

增加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教育院校、体育组织、环保组织、慈

善组织等机构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审查审理标准

(见该章 3.7.2.7)。

明确与重要赛事、重要展会、重大考古发现名称、标志等相同

或者近似的标志的审查审理标准。《标准》在“其他易导致公众误

认的”条目下例举了“环渤海国际自行车赛”“渝洽会”等案例。

随着商标注册申请中此类标志数量的增加,为了给审查员和申请人

明确指引,此次修订将类似情形提炼归纳为单独条目,即“与重要

赛事、重要展会、重大考古发现名称(含规范简称)、标志等相同

或者近似的,未经主办方或者主管单位授权,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

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见该章 3.7.2.8)。

三是修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释义及判断方式,整合并充实具体适用情形。

充实细化具有政治不良影响的标志的情形。

《标准》列举了“具

有政治不良影响”的标志的四种情形。此次修订充实细化了相关内

容,新增了“与党的重要理论成就、科学论断、政治论述等相同、

近似,或者与国家战略、国家政策、党和国家重要会议等相同、近15

似,易使公众与之产生联想的”“由具有政治意义的事件、地点名

称等构成的”等情形,将“具有政治不良影响”的情形增至七种(见

该章 3.8.2)。

完善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近

似的标志的审查审理标准。此次修订将 “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

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条目细分为两条,即“与

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和“与公众知晓的其他

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增

加文字阐述说明和案例(见该章 3.8.2.1、3.8.2.2)。

调整完善涉及国名滥用的标志的审查审理标准。此次修订将标

志含有我国国名、导致国名滥用相关规定调整至“有损国家主权、

尊严、形象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的”条目下,明确标

志中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因与其他要素相结

合,整体上已不再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适用该项禁止

性规定,并相应增加该规定的例外情形(见该章 3.8.2.3)。

将《标准》中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具有政治上

不良影响”以外的不良影响的情形整合、调整为“对我国经济、文

化、民族、宗教、社会易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损害公共利益,扰

乱公共秩序的”若干情形,并依照审查实践的发展充实新的情形(见

该章 3.8.3)。

新增与我国国家级新区、重点开发区域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

志具有不良影响的认定标准。此次修订明确:标志与我国整体发展16

战略关系密切的国家级新区或者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名称(含规范

简称)等相同或者近似,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有害于我国经济、社

会公共利益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申请人提供

书面证明文件证明其获得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同意的除外(见该章

3.8.3.1)。

细化含不规范汉字标志的审查审理。增加标志中的汉字是否属

于不规范汉字的判断标准,明确汉字为书法体或者笔画经图形化、

艺术化设计,或者明显系外文中的汉字,不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

人对其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的,可不视为不规范汉字(见该章

3.8.3.3)。

增加有害于民族、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标志具有不良影响的认

定标准。《指南》明确:标志本身并非丑化、歧视任何民族,但作

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可能伤害民族尊严和感情,有害于民族团结、

民族平等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标志中含有可

能伤害种族尊严和感情的文字、图形等的,亦适用该项禁用规定(见

该章 3.8.3.4)。

增加警衔、消防救援衔、海关关衔、外交衔级等职衔相关标志

具有不良影响的认定标准。《指南》明确此类标志易与上述特定主

体产生联系,引起混淆或者误导,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的,

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见该章 3.8.3.7)。

增加与我国突发公共事件特有词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具有

不良影响的认定标准。为遏制部分申请人将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17

全事件、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等公共事件特有词汇申请注

册为商标、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指南》明确:标志及其组

成部分与我国突发公共事件特有词汇相同或者近似,易使公众将其

与该事件产生联系,扰乱、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适用商标法第十

条第一款第(八)项(见该章 3.8.3.8)。

增加与国家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

志具有不良影响的认定标准。《指南》明确:标志与我国政治、经

济、文化、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国家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