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解读

对《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出台背景与重点内容作官方解读。(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21-12-03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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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体系均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

权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总书记多次作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

质量和审查效率”等重要指示。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

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完善

知识产权审查制度。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及《“十四五”国家

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强调要建议一流商标审查机构。社会

公众也对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和商标便利化改革提出

更多期待。

与此同时,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完善。近年来打

击商标“恶意申请”“囤积注册”行为、管控重大不良影响商标、

审查审理流程优化、商标注册审签机制改革、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

改革等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果需要总结和巩固。形式审查、商品服务

和商标检索要素的分类、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等各项程序规范需要

进一步梳理和明确,商标审查审理实体性规定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

善,在保护市场主体合法商标权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利益

与社会公共利益。

面对新时代知识产权工作更新更高的任务和要求,国家知识产

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1

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制定,以下简称《标准》)的基础上,

总结提炼近年来商标审查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整合商标各

项业务指南、说明、内部规程,制定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以

下简称《指南》)。《指南》是规范商标各项业务程序的规程,是指

导商标审查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社会公众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或者其他商标事务的具体指引,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央事权、优

化商标注册审查工作流程、提升商标审查审理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总体思路和考虑因素

制定《指南》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

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精神,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依法行政,

以商标知识产权严保护为导向,以严格商标审查审理标准一致为目

标,形成一部覆盖商标业务全流程、体例统一、内容完备的商标审

查审理指南,为支撑商标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

现代化水平提供依据。

贯彻上述总体思路,制定工作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方向。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

工作重要指示论述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服务知识

产权强国建设大局。

二是坚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优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明确商

标审查审理各项原则和具体要求,以公开促进公平公正。

三是坚持依法立规。根据民法典、商标法第四次修正及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细化配套规定,严格在法律框架下做好《指南》制2

定工作,确保延续性、稳定性与前瞻性、开放性的统一,处理好与

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关系。

四是坚持严格保护。维护商标法立法宗旨,完善以强化保护为

导向的商标审查政策,坚决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囤积注册等违法行

为,严格驰名商标认定要求,加大对不良影响商标的管控力度,更

加强调对商标显著性、识别性的根本要求,引导申请人恪守诚实信

用原则,合理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保护商标资源,捍卫商标体系有

效良性运转,促进商标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创造。

五是坚持立足实际。全面总结近年来商标审查审理实践经验,

《指南》巩固、确认和发展商标注册审查审理工作成果,确保公共

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提高商标审查审理的精细化水平,适应新技

术新业态发展要求。

六是坚持融合统一。协调商标各项业务程序要求一致,规范用

词用语,合并商标审查和审理适用标准为一编的同时,兼顾不同程

序考虑因素的差异,实现标准适用一致性和个案原则的有机统一。

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统一用词用语 80 余个。

三、主要内容

《指南》分上下两编,上编为“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编”,系

对现行各流程形式审查标准和工作规程的系统梳理和优化,下编为

商标审查审理编,系商标审查审理实体性标准。

(一)关于上编“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编”

“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编”依照商标业务模块划分为五个部分,

共二十五章。各部分依次明确了各商标申请业务的形式审查,商品3

服务和商标检索要素分类,商标变更、续展、转让等其他商标业务

的审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审查以及商标申请事务的处理。该编

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

的规定,整合商标局对外发布的各项业务申请指南、相关书式说明

以及相关规程,按照便利申请人的原则和公平、公开的要求重新组

织内容。该编各章一般先列明法律依据,而后按照对应业务运行顺

序编排内容。此外,该编还对商标审查审理涉及的用词、用语进行

了全面的梳理和规范。各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商标申请形式审查(第一章至第五章)。

《指南》第一部分“商标申请形式审查”依据商标法、商标法

实施条例的规定和行政程序基本原则,修改、整合各项商标申请业

务现有申请指南、相关规程,总结实践经验撰写。

第一章为“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该章是对商标申请形式

审查的一般性规定的归纳和概括,确认了商标申请形式审查书面审

查、一次性告知和确保效率三项基本原则。该章所确定的形式审查

程序、申请文件的基本要求和身份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

规定适用于该编第一部分、第三部分及第四部分相关业务。

第二章为“注册申请形式审查”。该章详细阐述了商标注册申

请的法律依据、途径方式、形式审查内容,明确形式审查结论的若

干情形,为有优先权要求的申请人提供了清晰指引,并明确了撤回

商标注册申请的相关审查规定。该章还首次系统性整理、规范了新

型商标图样提交的要求(见该章 3.1.4)。4

第三章为“异议形式审查”。该章包括异议申请的法律依据、

申请形式审查、答辩及补充证据材料的审查、异议人变更等内容。

该章完善了邮寄提交、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异议申请

的邮寄日期证明规定;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分类;细化了不予受理及

补正情形;增加了异议申请驳回规定。该章对在先权利人与利害关

系人、答辩材料、补充证据材料进行了详细规定(见该章 3、4、5),

相关规定在商标评审形式审查和国际异议形式审查中同样适用。

第四章为“评审形式审查”。该章包括商标评审各项申请的法

律依据、评审类型、各项评审申请的申请文件要求及形式审查、评

审答辩及补充证据材料的要求、变更及解除代理等内容。

第五章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形式审查”。该章包括撤销连续

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及撤销成为通用名称商标申请两种撤销

申请审查的法律依据、申请文件与具体审查内容、期限计算、文件

送达、使用证据的接收、审查过程中的变更、审查结论和撤回申请

等相关内容。该章对注册商标尤其是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注册满三

年的起算标准进行了明确,同时,针对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

销程序要求,为提高文件送达率,更好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在

文件主送给商标权利人之外,增列了不同情形下向相关当事人抄送

文件的情况(见该章 1.4.2)。

第二部分:商品服务和商标检索要素的分类(第六章至第九章)。

对商品服务和商标检索要素的分类由商标注册部门依职权主

动进行。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需划分检索要素,申报的商品5

及服务项目需要划分类似群。《指南》第二部分“商品服务和商标

检索要素的分类”参照相关国际公约规定,总结商品服务分类和商

标文字、图形等检索要素分类现有规程和实践经验撰写。

第六章为“商品服务分类”。该章阐明了商标注册工作中商品

服务分类的法律依据、申报原则、分类原则和基本要求,特别是对

商品服务申报工作中常见问题进行了归纳和列举。

第七章为“商标文字检索要素分类”。该章包括商标名称及汉

字分卡、拼音分卡、英文分卡、字头分卡、数字分卡、意译分卡及

特殊情形下分卡的工作要求及典型示例。

第八章为“商标图形要素分类”。我国自 1988 年 5 月开始使用

基于《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的《商标图形要素

国际分类》,并不断进行调整。该章归纳了需要进行图形要素分类

的 7 种情形,并确认了图形要素划分原则,列举了若干典型图例。

第九章为商标其他检索要素分类。该章主要阐述了声音商标的

要素划分原则。

第三部分:其他商标业务审查(第十章至第十二章)。

《指南》第三部分“其他商标业务审查”是对依据商标法第四

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以及商标法实施条

例第四章“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进行的相关审查工作的

梳理,相关业务不对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做明确界分。

第十章为“商标变更类申请的审查标准”。该章包括商标注册

人/申请人名称或者地址的变更,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代理机构的变6

更,国内文件接收人(外国申请人/注册人)的变更和商标申请/注

册事项的更正四部分内容。为适应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该章明确

写入以下便利化举措:一是明确了申请人名义发生多次变更的,可

一次变更到现名义而无需逐次变更(见该章 1.2)。二是明确变更申

请的撤回和中止具体情形和审查内容(见该章 1.7)。三是限定申请

变更代理机构的应为在注册申请中的商标,已注册商标无需申请变

更代理机构(见该章 2.3)。

第十一章为“商标权的处分类申请”

。该章包括注册商标/注册

申请的转让和移转、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备案(变更许可人被许可

人名称、许可提前终止)、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注册申请的

商品/服务项目的删减、注册商标的注销和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续

展的注销六节内容。商标转让/移转涉及民事权利处分,在实践中

存在一定争议,该章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重点回应:一是阐明了不

同类型移转申请的办理方式(见该章 1.2.2);二是列举了容易导致

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的具体情形(见该章 1.7);三是明确

对于转让人名下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与

申请转让的国内注册商标构成相同、近似商标的,应一并办理转让

(见该章 1.5)。

第十二章为注册商标的续展。除了各程序一般性规定,还列明

了不予核准续展申请的具体情形。

第四部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审查(第十三章至第十八章)。

《指南》第四部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审查”在商标法及其7

实施条例、马德里相关国际条约基础上,总结和梳理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相关规定、国内相关规程以及实践经验撰写,包括马德里商标

国际注册审查全部业务的审查具体要求和内容。各章中涉及马德里

商标国际注册相关申请书式的说明是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新公

布的英文书式为范例撰写而成。

第十三章和第十四章分别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审查”

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续业务申请审查”。在相关程序中,我

国系原属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原属局,其职能主要为证明提交国

际注册申请的商标在国内已经申请或者注册、申请人符合相关资格

以及提交的书式齐全、填写合规,国际规费的转交以及国内商标失

效后的通知。因此第十三章和第十四章的内容主要是相关资格、条

件与申请书式的审查、规费和国际注册商标效力终止的通知。马德

里商标国际注册及后续业务申请的全流程,从申请、补正、缴费到

需要经商标局回复的不规范通知、再到商标无效的通知,为申请人

填写申请、审查员的审查工作提供清晰客观的标准。

第十五章为“商标国际异议形式审查”。该章包括马德里体系

领土延伸至中国的国际商标异议的申请、答辩回文、补充材料及撤

回申请的审查。

第十六章为“马德里商标领土延伸申请审查”。马德里商标领

土延伸申请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形式审查后通知国家

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前将指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翻译成中文以便

检索比对。马德里商标领土延伸申请实质审查标准与国内商标注册8

申请实质审查标准相同。

第十七章和第十八章分别为“领土延伸至中国的国际注册后续

业务形式审查”和“领土延伸至中国的国际注册后续业务实质审查”。

前者包括国际注册转国内申请、国际注册代替国内注册加注和国际

更正分拣;后者包括国际注册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转让、续展、

删减、注销、合并、放弃等。由于国际注册商标的后续业务既有跟

国内后续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类型,也有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

框架下的国际部分注销、国际删减、国际合并、国际放弃等国内后

续业务不涉及的业务类型,因此,此两章在撰写时一方面与国内后

续业务在审查标准和流程上尽量保持一致,另一方面考虑马德里国

际注册的特殊性,满足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将国际后续业务的审

查审理标准按照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操作性比